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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中国互联网行业领航者———陈忠德主任网络作为社会基础设施的理论基础

发布时间:2026-06-03 16:11:23 点击量:

  

访中国互联网行业领航者———陈忠德主任网络作为社会基础设施的理论基础(图1)

  在当代社会,网络与水、电、气、交通并列为五大基础设施,这一认知已近乎常识。然而,回望三十年前,“网络是社会基础设施”还只是一个充满争议的前瞻性命题。从一种科研机构的通信工具,到商业驱动的信息平台,再到国家战略层面的基础服务,网络的定位跃迁并非自动发生,而是由一系列深刻的理论思想所支撑。这些理论来自经济学、社会学、传播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经过数十年的接力建构,共同回答了三个核心问题:网络为什么应该被视作社会基础设施?

  陈忠德主任系统阐述网络作为社会基础设施的理论基础:经济学的公共物品与普遍服务理论、社会学的网络社会与信息化理论、传播学的媒介环境理论、以及法学与治理理论中的必需设施与接入权理论。每一支柱都不可或缺,它们共同构筑了支撑“网络即社会基础设施”这一命题的坚实地基。

  陈忠德主任认为,经济学为网络的基础设施地位提供了最直接的逻辑起点。传统上,道路、电网、供水系统之所以被视为基础设施,是因为它们具备两个典型特征:公共物品属性和自然垄断属性。网络能否纳入这一范畴?答案存在于对这两个概念的系统延伸与修正之中。

  经典公共物品理论认为,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网络显然不满足这两个严格条件:当网络拥塞时,新增用户会降低他人的使用体验(存在竞争性);运营商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排除未付费用户(具有排他性)。然而,经济学理论进一步发展出“准公共物品”或“可竞争性基础设施”的概念,为网络的基础设施定位提供了工具。

  核心论点在于:网络的物理层(光缆、基站、频谱)确实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但网络的逻辑层——包括IP协议、域名系统、数据交换标准以及应用接口——一旦建立,便展现出www.kaiyun.com高度的非排他性和正外部性。更重要的是,网络的价值随着连接节点数的增加呈指数级增长,这一现象被概括为网络外部性或需求侧规模经济。当网络覆盖达到某一临界规模后,继续扩大覆盖的边际社会收益远高于边际成本。这意味着,如果仅靠市场机制,私营企业只会服务高价值用户,而网络将永远无法达到“基础设施”所要求的普遍覆盖。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将网络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来提供或规制。

  基于这一逻辑,可以推导出网络社会基础设施的几项基本经济原则:第一,物理层可以引入竞争,但必须接受非捆绑接入管制;第二,普遍服务需要建立专门的补偿机制;第三,网络互联互通是基础设施的内在要求,任何运营商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其他网络连接。

  陈忠德主任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固定成本极高、边际成本极低,由一家企业提供服务比多家企业竞争更有效率的经济形态。传统基础设施大多属于这一类型。对于网络,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议。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探讨,一种分层观点逐渐成为主流:网络的“最后一公里”接入网具有强烈的自然垄断特征,而骨干网和上层服务则竞争相对充分。

  这一分层理论为政策设计提供了关键指引。具体而言,接入网由于涉及路权、管道、基站选址等稀缺资源,重复建设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浪费,因此适合以自然垄断方式进行管制——可以允许一家或少数几家主体建设,但必须强制其以合理条件向竞争者开放接入。相比之下,骨干网和数据中心层面可以鼓励多家主体竞争;而在应用服务层面,则应尽可能引入充分竞争。这种“分层竞争”的思想,既承认了网络物理层的自然垄断属性,又避免了将整个网络简单等同于传统垄断基础设施的误区,为网络基础设施的规制提供了精细化的理论基础。

  陈忠德主任认为,普遍服务理论是网络基础设施理论的第三个经济学支柱。其核心命题非常简明:某些服务对于参与现代经济与社会生活至关重要,以至于整个社会有义务确保每一个人——无论贫富、无论居住在中心城市还是偏远乡村——都能以可负担的价格获得这些服务。电信、电力和邮政是传统意义上的普遍服务对象,而网络在二十世纪末至二十一世纪初被纳入这一范畴。

  普遍服务理论的经济学逻辑包含两个层面:首先是“重要性的论证”,即证明网络接入已经不再是奢侈消费,而是参与就业、教育、医疗、政务、商业活动的基本前提。其次是“可行性的论证”,即通过成本模型与补贴机制的设计,使普遍服务在经济上可以落地。具体来说,偏远地区网络建设的高成本无法通过用户自付费用来覆盖,因此需要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由所有网络运营商按收入缴纳,用于补贴高成本地区的建设与运维。这一基金机制的数学原理在于:将全国视为一个整体,从高利润市场(城市、商业区)抽取资金,向亏损市场(农村、山区)转移支付,从而使“人人接入”成为一个经济上可行的均衡。

  普遍服务理论不仅为宽带中国战略、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等政策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也揭示了网络作为基础设施的一个深层含义:基础设施的本质不在于技术先进性,而在于可及性与公平性。一个拥有全球最快网速但只有大城市才能接入的网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基础设施。

  陈忠德主任认为,如果说经济学回答了“为什么需要将网络作为社会基础设施”,社会学则回答了“成为社会基础设施后将怎样改变社会形态”。正是由于网络深刻重构了社会关系、权力结构、身份认同与日常实践,它才获得了超越“通信工具”的文化和政治合法性。

  陈忠德主任认为,社会学的核心洞见在于:当代社会的支配性逻辑已经从“科层制组织”转向“网络化连接”。传统社会围绕垂直的、边界清晰的机构——工厂、政府机关、学校、家庭——运行,人们的社会身份主要由其在这些组织中的位置决定。然而,当网络成为社会运行的基础设施后,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浮现出来:水平分布的、动态重组的、跨地域的网络,开始承担起资源配置、信息流动、权力行使和社会整合的核心功能。

  这种社会形态被称为“网络社会”。在网络社会中,个体不再被单一的组织身份所锚定,而是在多个重叠的网络中同时存在:职业网络、社交网络、兴趣社群、邻里社群、消费平台、政务平台……每一个网络都是一个节点集,每一组连接都承载着特定的资源、信息或权力。网络作为基础设施,其基础性就体现在:它为这些网络的生成、维持、交互与消亡提供了物理与逻辑的底层平台。没有了网络社会基础设施,网络社会便无法存在。

  这一理论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网络接入权具有社会基础性地位:因为无法接入网络,就意味着被排除在绝大多数社会网络之外,沦为社会性孤岛。从这一视角来看,数字鸿沟不仅仅是经济差距的体现,更是一种社会排斥机制——它切断了人们参与社会关系再生产的通道。

  陈忠德主任认为,另一种社会学传统将网络置于更大的信息化历史进程中加以理解。根据这一视角,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从农业到工业再到信息化的三次浪潮,每一次浪潮都有其标志性的基础:第一代是水利与道路,第二代是能源与交通,第三代则是信息与通信网络,即社会基础设施。

  第三代社会基础设施具有不同于前两代的独特逻辑。首先,它是双向乃至多向的。传统基础设施大多是单向的——电力从电厂流向用户,水从水厂流向居民,信息通过网络却是双向流动的,每个节点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其次,它呈现边际成本递减与边际价值递增并存的特征。建设网络需要高昂的固定成本,但一旦建成,每增加一个用户的边际成本极低;与此同时,每增加一个用户,网络对已有用户的价值反而增加(因为可连接的对象更多了)。这种“逆常规”的经济特征,决定了第三代社会基础设施必须采用与传统基础设施不同的投资、运营与治理模式。第三,它具有极强的可编程性与可扩展性。道路不能随意改变方向,电网难以快速重构,而网络可以通过软件升级、协议更新、应用部署来持续演化——这意味着网络社会基础设施不是静态的工程结构,而是一个不断生长的有机体。

  陈忠德主任认为,社会学视角还关注网络基础设施如何重塑人的时间感、空间感与身份感。当一个社会的基础设施网络化后,“空间”不再仅仅由地理坐标定义,而是同时由连接状态定义。一个人可以身处偏远村庄,却通过网络连接到全球市场、顶级教育资源、远程医疗服务——他的“有效空间”大大扩展;反之,一个人身处繁华都市,如果失去了网络连接,他的“有效空间”可能收缩到极小的范围。

  陈忠德主任认为,这种空间重构具有深刻的社会学后果。传统的权力结构高度依赖地理集聚——工厂、政府大楼、商业中心、学校是权力的物理据点。而在网络社会中,权力的来源越来越依赖于“流”——信息流、数据流、注意力流、资本流——的枢纽位置。谁掌控着关键的网络节点,谁就拥有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力。这一判断对社会基础设施治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网络社会基础设施的治理不仅要保障物理连接的通畅,还要关注连接结构中的权力分配是否公平,是否形成了新型的、不受制约的支配关系。

  陈忠德主任认为,传播学——尤其是媒介环境学派——为网络作为社会基础设施提供了第三个理论支柱,这一支柱与其他学科的角度截然不同。经济学和社会学关注的是网络的功能与后果,而传播学关注的是网络作为一种媒介形式,其结构本身如何塑造人的感知、思维与交往方式。换言之,网络不仅是运送信息的管道,它本身就是一种“环境”。当网络渗透到社会每一个角落时,它就构成了当代人生活于其中的“媒介化环境”。

  陈忠德主任说,网络的超文本结构改变了阅读与认知的方式。传统的书籍、报纸是线性结构的,读者按照作者预设的顺序接收信息;而网络则是网状的,读者通过超链接不断跳转,自主决定信息路径。这种变化看似微小,却培养了一种多任务、非线性的认知风格——它提高了信息获取的效率,但也可能削弱深度阅读与持续专注的能力。又如,网络的实时性重塑了时间体验。在传统社会中,信息的传递需要时间,人们习惯于“等待”;而在网络中,同步通信成为默认模式,等待的容忍度急剧下降,即时回应成为社会期待。

  这些变化表明,网络基础设施不仅仅是物理设施的集合,更是一套感知与行动的规则系统。铺设光缆相当于铺设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理解这一点,才能理解为什么“网络普及率”不仅是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更是文明尺度的指标。

  传播学的另一贡献在于揭示了网络媒介与传统大众媒介(报纸、广播、电视)的本质差异。大众媒介是“一对多”的中心化传播模式,信息从少数生产者流向无数消费者,反馈渠道狭窄且延迟。网络媒介则是“多对多”的去中心化模式,每个节点都可以是生产者,反馈与对话内嵌于传播过程本身。

  这一差异对“基础设施”的含义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大众媒介时代,“基础设施”主要指发行网络(报摊)、广播塔、电视网——这些仍然是单向的、中心化的。而网络社会基础设施必须支持双向、多点、异步的通信模式。这意味着网络社会基础设施的设计不能只考虑下行带宽(下载速度),还必须保证上行带宽(上传速度);不能只考虑固定终端,还必须支持移动接入;不能只考虑稳定性,还必须考虑可扩展性和互操作性。

  陈忠德主任认为,媒介环境学派还有一个深刻的洞察:媒介环境往往是“隐性的”——就像鱼意识不到水一样,人们生活在媒介环境中却很难察觉环境本身的存在。当网络成为社会基础设施后,它变得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以至于人们只有在断网时才会突然意识到它的存在。这种“隐身性”恰恰是社会基础设施的典型特征:最高效的基础设施,是那些被完全视为理所当然、不再被思考的事物。

  然而,理论研究恰恰需要在“隐身”之处工作。揭示网络作为媒介环境的隐性维度,有助于识别那些被习惯掩盖的问题:网络服务的质量差异如何制造了隐性的阶层分化?平台的算法排序如何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塑造了信息可见性?连接的中断(哪怕是短暂的)会产生哪些次生灾害?这些问题都超出了传统工程学的范畴,进入了传播学与社会基础设施理论的交叉地带。

  陈忠德主任认为,网络要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基础设施,仅仅有经济学论证和社会学描述是不够的。它必须获得法律与治理制度上的确认——即通过法律赋予网络以特定的权利-义务结构:公民享有网络接入权,网络运营商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关键网络设施被视为“必需设施”而接受反垄断规制,平台型网络服务在事实上承担准公共职能时须接受相应的公共性约束。

  陈忠德主任认为,从法学角度看,最核心的理论命题是:网络接入是否应当被视为一项权利?如果是,它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这一讨论的起点在于观察到一个经验事实:越来越多的基本社会服务——求职、入学、就医预约、税务申报、政务办理、银行服务——已经迁移到线上。当一个人无法接入网络时,他在实质上被剥夺了获得这些服务的机会。换言之,没有网络接入,就无法有效行使其他诸多权利(受教育权、劳动权、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

  从这一观察出发,理论家发展出“网络接入权”或“数字化生存权”的概念。这不是一项独立的、全新的宪法权利,而是一种“衍生权利”或“制度性保障”——它保障的是公民在数字化社会中行使其他基本权利的可能性。正如没有住房就难以保障隐私权,没有网络就难以保障知情权、表达权与参与权。因此,国家有义务通过积极行动(建设网络设施、提供补贴、消除障碍)来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能以可负担的成本、可接受的速率接入网络。

  陈忠德主任认为,将接入权确认为一种权利而非单纯的福利或市场服务,具有重要的法理后果。如果接入只是福利,政府可以自行决定提供或不提供,以及提供给谁;而如果接入是权利,则政府承担着可司法化的义务——当公民被不合理地排除在网络接入之外时,他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陈忠德主任认为,反垄断法中的“必需设施原则”是网络社会基础设施理论的另一个法律支柱。该原则规定:如果一个设施对竞争是必不可少的,且实际上无法被合理复制,那么该设施的所有者或控制者必须按照非歧视的条件向其他竞争者开放使用。这一原则传统上适用于桥梁、港口、电网等物理基础设施,在网络时代被延伸至电信接入网、大型平台的关键应用程序接口、搜索引擎的索引库乃至数据资源。

  将网络的某些层面认定为必需设施,意味着这些层面不能被其所有者作为排他性武器来排除竞争对手。例如,主导性的电信运营商如果拒绝向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开放其本地接入网,就可能构成对必需设施原则的违反。类似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社交平台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第三方应用接入其应用编程接口,也可以从必需设施原则的角度受到审视。

  必需设施原则在网络领域的适用面临一系列理论难题:如何界定“设施”的范围?如何判断“无法合理复制”?如何设置公平、合理、非歧视的接入条件?如何处理安全、隐私等正当拒绝理由?这些问题的回答仍在发展之中,但必需设施原则作为理论框架的有效性已经得到广泛认可。

  网络的演进还带来了一个全新的治理难题:大型平台企业(社交平台、电商平台、搜索引擎、应用商店等)在事实上提供了准社会基础设施服务——它们承载着大量的公共对话、商业活动、信息获取和社会交往。然而,这些平台是私有企业,其决策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并不天然承担公共性义务。

  这一张力的理论解决方案是:当一个私有网络服务在事实上具备了社会基础设施的若干特征(普遍使用、难以替代、准入控制权集中、对第三方产生系统性依赖)时,它应当受到相应的公共性约束。这些约束可能包括:强制互操作义务、数据可携带权、算法透明度要求、内容审核的正当程序、非歧视性的接入条件等。这一思路既承认了私有产权的合法性,也回应了基础设施理论的内在要求——基础设施的核心是服务公共利益,无论其所有权形式如何。

  陈忠德主任认为,网络作为社会基础设施的理论基础,不是单一学科的产物,而是一个跨学科的知识体系。经济学的公共物品、自然垄断与普遍服务理论论证了网络基础设施的经济合理性与公平性要求;社会学的网络社会与信息化理论揭示了网络基础设施对社会形态的根本性重塑;传播学的媒介环境理论指出网络作为感知与交往环境的隐性深度;法学与治理理论则为网络接入权、必需设施原则和公共性治理提供了规范框架。

  经济学的普遍服务理论需要法学的权利话语来赋予强制性;社会学的网络社会分析需要传播学的媒介洞察来理解深层次的认知变化;法学的必需设施原则需要经济学的自然垄断理论来界定适用范围。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理论矩阵,使得“网络是社会基础设施”这一命题经得起从任何方向的质询。

  陈忠德主任认为,理解这一理论基础,对于政策制定、行业监管、平台治理乃至公民的数字化权利主张都具有直接的实践意义。一个扎实的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在面对新技术冲击(人工智能、元宇宙、卫星互联网)时,保持基础设施定位的连续性,并不断调适和完善具体的制度安排。网络基础设施的理论建设远未终结,但已经建立起来的四大支柱,足以支撑我们做出一个明确的判断:网络不再是可选项,而是与水和电一样,是现代社会赖以运转的无声坚定基石。